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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习周记

发表时间:2025-04-21

城乡规划实习周记(精选十六篇)。

⬢ 城乡规划实习周记


作为一名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我在大学期间参加了一次城乡规划实习。这次实习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城乡规划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地总结一下我在实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我对于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我在实习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数据收集的困难。城乡规划工作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但是往往很难获取到准确、完整的数据。在实习中,我需要收集各种有关城乡发展的数据,例如人口统计数据、土地利用数据、交通流量数据等等。由于数据来源分散、更新不及时等原因,我经常只能找到一部分需要的数据,而无法得到全面的信息。这给我的实习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与城市规划局、统计局、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以便及时获取最新的数据。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例如利用遥感、卫星图像获取土地利用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进行数据整合和分析。这些举措可以提高数据的获取和利用效率,从而更好地支持城乡规划工作。


我在实习中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困难。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考虑到居民的需求和利益,但是往往在规划过程中难以与居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互动。在我参与的一个城市更新项目中,我们需要对居民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但是很多居民对规划工作缺乏了解,对我们的工作缺乏信任,导致他们对我们的意见很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要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向他们传达城乡规划的意义和价值,让他们了解规划工作对于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性。要积极主动地与居民进行沟通,组织座谈会、公开听证会等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和解答他们的疑虑。还可以利用现代通信技术,例如建立微信群、发布规划工作动态等,与居民保持及时的联系。这些措施可以增强居民对规划工作的参与感和满意度,提高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我在实习中还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城乡规划工作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是在实习中我发现自己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够,不清楚如何正确地进行规划工作。例如,在我参与的一个城市用地调整项目中,我不清楚如何正确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划转程序和具体要求,导致工作出现了偏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可以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加深对规划法规的理解和掌握。要与更有经验的同事进行交流和学习,向他们请教和请教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这样可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能够更好地参与和推动城乡规划工作。


小编认为,城乡规划实习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如数据收集困难、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困难和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加强与居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及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开展城乡规划工作,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 城乡规划实习周记

第十九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供地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规模、时序以及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供应和建设投资计划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居住区和特定经济区域建设,应当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系统建设,并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计划交付使用。

镇的建设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周边农村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设施的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制度。

规划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决定方式以及期限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无法定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规划许可权授权、委托或者以其他方式转交其他组织行使。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勘察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建筑界线以及必须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

土地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自规划条件意见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

(二)城市雕塑、户外环境设施等工程;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同时提交下列各项的设计文件: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装修;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室外工程、环境景观、夜景观照明等。

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报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意见与建房申请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查。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进行恢复性建设的,按照前列规定公示、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历史城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不得转让或者租赁。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在批准使用期间的临时建筑,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及时拆除。对当事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

使用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公益用途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独立开发的用于商业、交通、停车、仓储、能源、人民防空等的地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结合具体条件确定。

建筑日照间距的具体计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相邻居住环境、公共利益或者与较大范围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等内容,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和政府 网站进行公示,并提前二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周边对公示的场所和时间进行公告。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和相关规划确定的相邻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布局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向设计单位如实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原许可机关不得批准。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变更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因修改城乡规划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变更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程序重新组织供地。

第四十三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规划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地下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筑物,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居住建筑与商业建筑混合建设的,商业建筑的使用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消防等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决定或者批准拆除。

⬢ 城乡规划实习周记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构建本市的城乡规划体系:

(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二)在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为分阶段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每五年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特定地区编制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其余地区按照功能分区和组团编制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纳入分区规划统筹编制;

(四)在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的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布局确定规划管理单元,按照规划管理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管理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以及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村庄发展阶段差异性和发展模式差异化的原则确定编制村庄规划的范围。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优先保障村民合理需求,科学划定功能分区。

第十八条在制定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围绕整体城市形态和特色、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新区开发、社区环境、交通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等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制定或者修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对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提出的规划管理要求,应当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可以按照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或者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一并审批。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和储备供应等方面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并制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制定保护措施应当征询公众意见。

生态控制线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系统完整、因地制宜、永续发展的原则,保障城乡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管理现状,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实现生态、生产、生活并重和可持续发展。

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生态控制线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层次城乡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坚持政府组织、专家论证、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交通、文化遗产、安全等基础资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需要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不得提供虚假的规划编制成果。

第二十五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其中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送审批:

(一)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进行修改。

修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职能、目标、空间布局、空间开发管制、区域协调、规划区范围、规划期限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修编方案,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细化、完善,不涉及前款规定内容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制定细化、完善的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不小于一个规划管理单元为最小范围进行方案论证。

⬢ 城乡规划实习周记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的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规划,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特色,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景观与环境建设的调控与引导作用,促进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上水平,建筑设计出精品,提升城乡文化品位,现就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加强设计方案征集工作

为提高设计方案水平和质量,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区片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规划项目情况结合设计单位业绩综合比选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吸纳先进的规划理念和设计方法,做到高起点规划。重要地段成片开发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和单体(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公共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或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周边及对景观有特殊要求地段的建筑单体,一律采取广泛征集、专家评议的方式优选设计方案。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也要通过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设计方案。优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要体现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完善配套公共设施,营造优美城市景观,本着“经济、实用、美观”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效益,提高城乡景观品位与内涵,展现地方文化特色。

二、严格规划决策运行程序,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科学化水平

城乡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的决策,实行“部门问策、专家议策、社会征策、规委决策、阳光亮策”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部门协调联动、专家技术咨询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运行程序,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设计方案的评议应在综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方案。

城乡规划的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由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决策工作制度。城乡规划审批与规划实施的管理,除需要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之外,按照法定要求及程序,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工作制度。

强化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方案和整治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5公顷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主要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公建项目及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占地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7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后,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

强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结合项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后的规划成果,应予以公告。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要将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在现场进行公示。

三、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和建筑设计严格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采纳专家评议推荐意见的基础上,要结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设计方案审查审定工作。为确保设计方案的深化落实,无论获选方案设计单位是本地,还是外埠的,单体或群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原则上由获选方案设计单位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设计方案征集与施工图设计合同审查等相关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对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擅自变更已经审定的设计方案造成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施工图设计与审定方案不一致,违反有关要求,导致设计水平下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且属于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将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认真落实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弄虚作假、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设计的,应予以警告,问题严重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单位和设计人责任。

⬢ 城乡规划实习周记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甲 方: 乙 方: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等级: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范围:,规划面积为 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以下基础资料:

第五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 项目进度

整理,完成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

甲方对本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甲方提出书面确认意见后为个工作日。

6.3 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个工作日。

第七条 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单价为万元/公顷,该项目规划面积为 公顷,总设计费为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

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30%,计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40%,计万元。

7.2.4提交最终规划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万元。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规划编制费。

收集基础资料、汇报方案等处理有关规划编制问题的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评审、技术审查和论证、评审意见的汇总,并

及时将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反馈乙方。

8.2 乙方责任。

8.2.1 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基础资料收集工作。

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规划设计编制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

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8.2.4 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各规划设计编制阶段的汇报工作。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支付设计费。

9.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9.3 乙方对文件及图纸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9.4 由于乙方的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视损失大小,减收或免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直至付给甲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9.5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规划文件及图纸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 其他

10.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0.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3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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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8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2月4日

⬢ 城乡规划实习周记

同志们:

这次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传达落实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全面推动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下面,我谈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责任感

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对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强调要通过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促进各级各类城镇的协调发展。

第一,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镇化发展新格局”的指导思想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首次提出的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思路,必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作用,以科学的规划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当前在城乡规划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承受能力,提出脱离实际的发展目标;违反规划,盲目圈地,以牺牲环境、历史文化遗存和城市整体效益为代价提高强度开发,强拆强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被拆迁人利益受损;不按照规划组织城乡建设,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作用的有效发挥,也严重影响了城镇化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们的城乡规划监督主要是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前和事中监督比较薄弱。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的虽然可以在事后纠正和处理,但往往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既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影响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就是要通过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建立起有效的规划效能监察机制,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对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责任追究,以保障城乡规划在调控和引导宏观经济健康发展、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开展规划效能监察是惩治城乡规划领域中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目前城乡规划管理领域存在着诸如少数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有的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迎合开发商意愿,随意调整规划,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就是要对各级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特别是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以及失职、渎职等情况进行监督。从源头上有效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各级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正确履行城乡规划监管职能的内在需要。这次建设部和监察部在全国全面部署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标志着政府抓城乡规划工作的思路有了重大转变,说明国家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已经从重规划编制、审批转向规划编制、审批与监管并重,从重属地管理转向上下联动、全面监管。我们要从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提出的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我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规划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正确和严格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以及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和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得到及时处理。

二是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完善,制度更加健全,能够满足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三是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明显改善、各级政府之间的规划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基本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和比较完备的规划编制、审批制度。社会公众的要求和意愿能得到及时反映和体现,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提高。

五是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办事公开制度,实行“阳光规划”。城乡规划行政权力与责任密切挂钩,城乡规划监督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完善,层级监督进一步加强。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属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 公务员 的行政效率、效果的监察。我们要按照以上工作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要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注意把规划效能监察和现行各项管理制度、各个管理环节结合起来,把规划效能监察的要求融入管理之中,通过开展效能监察,促进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二是各单位要着眼于整个系统工作效能的提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一套“分工有序、各尽其责、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依靠制度系统地规范权力运行,约束干部的行政行为,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三是要全面实施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公示制度,推行“阳光规划”工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自前年我市全面实行规划公示制以来,成效显著,通过规划公示,拉近了政府、规划部门与群众的距离,构建了倾听市民呼声和意见的平台,加大了城乡规划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全民的规划意识,完善了规划监督的机制,使一些过去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才暴露的问题提前暴露,为我们预先化解社会矛盾创造了条件。因此,实施“阳光规划”是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工作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全面贯彻实施。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规范批后公示。批后公示的目的是使规划部门明确无误地将规划审批内容公告于社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加大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因此,批后公示要将规划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用图文、数据准确直观地反映出来,使违法建设无处藏身。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应加快规划管理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无误的规划管理信息。

2、严格依法行政。规划实施的关健在管理,“三分规划、七分管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而规划管理的关健体现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在规划行政审批工作中依法行政,就是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通过审查核发“一书两证”来对建设实施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在规划审批中要依法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行使权力包括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两个方面。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今年初,省建设厅制定并下发了《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暂行规程》,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一书两证”的发放程序、条件、时限以及各项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认真执行,保证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行为程序合法规范到位。在审批依据上,一是要严格遵循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规划,二是要切实执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3、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那些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充分发挥规划效能监察的作用,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城乡规划工作环节,主动开展监督检查,注意发现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管理,防止 领导 干部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许可情况的发生,建立有效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希望大家以此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为契机,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并加快建立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度。

4、要着眼于建立长效的监察机制。去年,建设厅下发了在各设区市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今年,省建设厅又再次下发通知,强调要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这是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的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开展得比较好,该项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城规委专门下发文件聘请城乡规划督察员,并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制度,加强了对所辖县(市、区)的规划督察力度。目前,省厅正在草拟向各设区市全面开展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更新观念,改进方式,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切实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建设部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于今年的4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明确提出城市规划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新办法”还理清了城市规划的层次体系,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并从审查程序上对城市规划的部门合作与公众参与予以保障;“新办法”根据近年来的规划实践,增加了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强化了对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充分关注,对区域协调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重视。各地规划部门的 领导 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新办法”的要求,注意把握好以下3个问题。

第一,更新方法、充实内容,切实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在修编方法上,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论证工作,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要在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等进行深入、细致、科学的专题研究,专题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是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规划的内容上,要按照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要求,切实做好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县(市、区)域范围内的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分区管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与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城市发展与项目建设的时序安排等方面的工作。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城市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红线”(道路控制范围)、“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并制订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

第二,严格程序,强化规划修编的审查和管理。一是严格规划调整和修编认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书面 报告 原规划审批机关,经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凡未经认定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将按照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追究。二是切实做好规划的行政和技术审查及专家评审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编制规划纲要,纲要编制完成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行文报请市局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前,还应由市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审查和评审意见以及公众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完善的情况及吸纳意见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经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个法定程序的工作。三是要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首先,用地的规模要与土地部门衔接。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滞后,没有远期2020年的用地指标,在规模核定时上级部门缺乏依据,影响核定工作。规划部门要督促土地部门做好与上级土地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其次,用地的布局要与土地部门衔接。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应服从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四是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公众参与,使规划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城市总体规划在提交专家评审前,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在规划中得到体观并应作为规划图件的附件。五是要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和规划编制队伍的管理,各级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开展修编工作。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规划审查、审批机关将不予组织审查、审批工作。市局将加强对全市规划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对不按国家和省、市办法规定要求扰乱市场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各地也要大力支持,严格规划编制的资质管理,确保我市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

第三,按要求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一要尽快完成到2010年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面编制完成到2010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指导城乡建设。近期建设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安排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二要重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体系中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直接法定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步骤,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地价测算的重要依据。为确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其编制、审批程序,树立其权威性,省建设厅专门起草了《江西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已申请列入了今年省政府立法 计划 。按照《条例》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各类开发区、储备土地及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点控制地区,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规程。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放在立法的高度,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行政许可及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一是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在今年3月底成立了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由规划局局长王建平担任组长,监察局副局长吴伦浩、规划局副局长杨华文、房管局副局长司德轩、规划局纪检组长张晓阳任副组长,规划、房管、监察相关执法监察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据统计,目前,德兴市、横峰县、万年县已按市里的要求,成立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并按要求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市领导小组。其它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县(区),会后要及时成立并上报。

二是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把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大力宣传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对效能监察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表扬,对领导不力、措施不严、收效不大的要严肃追查,及时曝光,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规划效能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推诿扯皮和失职渎职的案件,将予以严肃查处。

三是落实工作 计划 ,全面有序推进。这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上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部署准备阶段。到4月底主要任务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等。第二阶段是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从今年的4月到明年的7月,各地要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自查自检和 总结 ,提出改进意见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 11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不定期派出工作组督察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第三阶段是 总结 阶段,时间为明年7月到12月。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对经验要进行总结,并形成 报告 报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将对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并向省建设厅、监察厅汇报有关情况。各地要切实按照进度安排,扎实推进,逐项落实。

同志们,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城乡规划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要求的迫切需要,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把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切实提高规划工作水平,为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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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乡城乡规划建设宣传工作

间报第1期

石门镇党建办2012年5月2日

2012年4月21日,在乡党委、**高度重视下,对城乡规划宣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配备专用宣传车辆和人员,在乡街道罗施会处采用设点宣传的方法对《城乡规划法》展开了强力有效的宣传。

2012年4月25日上午,我乡宣传小组积极按照上级要求,出动宣传人员和车辆兵分两路,一路从石门至新民、女姑;一路从石门至河坝、新合、年丰以车辆流动宣传和音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城乡规划法》的宣传

2012年5月4日,我乡宣传小组利用赶集之机,结合我乡实际,在乡集市进行设点宣告传,同时循环进行音影**,散发宣传资料500余份。广大群众纷纷驻足咨询城乡规划过程中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对相关实质性问题进行讲解,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通过宣传,广大村民对《城乡规划法》有了新的认识,并表示今后将积极支持我乡城乡规划建设,维护规划建设工作破坏违规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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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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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方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市区城市景观设计的编制工作。

(三)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督导各县(市)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四)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测量工作。

(七)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验收,并对规划批后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八)参与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

(九)参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十)负责全市规划设计队伍的管理、培训和知识更新工作;组织参与全市规划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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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_年七月入党,参加工作至今一直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在前一阶段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中央及省市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系统地学习了十六大报告、党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等一系列文件,撰写了三篇读书心得和二万四千字的读书笔记。通过深入学习,对这次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深刻的认识,深感这次教育活动意义深远。党性分析,是整个教育活动的核心,通过民主评议,广泛采纳意见,进一步深刻地自我剖析,把存在的问题找准、找足。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针对自己的实际,结合自己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位置、所扮演的角色,对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对照党组织的希望和要求,对照我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实施意见,我认识到自己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学习不够全面。虽然平时比较注重学习,熟悉业务知识,了解“九公开”、“六类事项办理制”,但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与本职业务有关的就学一点,与本职业务联系不紧的就很少涉猎。

2、政策理论水平不太高。对党建、市场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学的少,不系统,不全面;缺乏开口能讲,拿笔能写,动手能干的复合才能;不善于研究思考问题,只知道埋头干活,不善于总结积累。

3、联系群众不够广泛。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范围是全体党员,在自己加强学习的同时,还要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发动、引导,只有与广大群众打成一片,共同倡树和实践共产主义文明新风,我们的学教活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4、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作了些工作,但与新时期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窗口与窗口之间交流少,协作意识不强。

二、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通过深刻查摆,找到了原因,挖出了根源,这几个方面的问题,个人有,窗口工作中也存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有什么问题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哪方面的问题突出就首先解决哪方面的问题,见真着实地把这次学教活动落到实处。

1、坚定信念,牢记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先进性意识,明确先进性标准,实践先进性要求,树立先进性形象,达到服务群众,促进工作的根本目的。

2、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学政治、学经济、学科技,全面发展,理论联系实践,才能做到既有服务发展的热情和愿望,又能找准参与发展的结合点,拿出支持发展的办法。

3、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现阶段建设窗口的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不能因为有了一点成绩就盲目乐观,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还要进一步用心、动脑,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要结合实际,探讨新机制、新方法,更好地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4、加强自身建设。多与其他窗口工作人员交流,向他们学习好经验,好方法,以促进建设窗口工作良性发展。

5、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应工作需求。“中心”作为一个新事物,需要用新的思维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思想的解放,观念的创新,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求。

⬢ 城乡规划实习周记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省、城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县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 城乡规划实习周记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以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国家级文明县城、卫生城、园林城为目标,以中心城市综合提升工程为平台,以重点项目为抓手,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务实进取,突出城建重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强化精细管理,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现将我局20__年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20__年工作情况

(一)规划编制

投资450万元,编制了《_县特色商业区发展规划(20__-20__年)》、《_县特色商业区空间规划(20__-2030)》、《_县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等10余项专项规划。严格按照“一书两证”核发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性,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目前,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0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6份,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18份,确保了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0__年以来,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安排,总投资3.1亿元实施了南环路、人和大道南延、幸福大道南延、启明路、凤鸣路、和义路、江渎路、行理路西延、诚睦路南延、叠翠路升级改造、人民路升级改造等12条道路建设工程。目前,11条道路已全部竣工投投资150万元对县城主要道路路面坑槽进行了修补,修补面积约12800平方米。投资70万元铺设了污雨水管网、明沟;投资100万元对老城区人行道马路砖、路沿石进行了维修。投资1300万元完成了马颊河亮化北延和县城主次干道、单位、小区楼域亮化工程,县城亮灯率达98%以上。

(三)重点公共建筑项目建设

大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对每个监督项目进行跟踪督导,保证了项目进度。投资2.6亿元的亿洲乐活城市广场目前A1-A4号楼路面浇筑90%,外墙粉刷完成,门安装95%,防火门安装完成,地砖铺贴97%;A5-A8号楼路面浇筑97%,室外管网完成,阳光棚安装80%;B1-B4号楼室外管网完成,阳光棚完成80%;B5-B8号楼路面浇筑40%,室外管网完成90%,门安装90%,外墙粉刷90%。投资5.5亿元的申新泰富国际商贸城目前3000平方米的家具展示中心已投入使用,正在施工精品家具大卖场主体。

(四)房地产开发

按照做大做强房地产市场的工作思路,抓好了冶都中央公园、盛世佳园、怡园风景、香槟小镇、阳光花园等商住小区建设。投资3.7亿元的冶都中央公园一期8栋18层住宅楼已交付使用;二期7栋18层、1栋21层、1栋17层住宅楼正在进行紧张施工;投资3.6亿元的盛世佳园一期工程已投入使用,二期工程5栋11层住宅楼正在做地暖,3栋6层住宅楼正在贴外墙砖,2栋18层住宅楼外墙保温基本完成,幼儿园正在进行外墙粉刷;投资1.2亿元的香槟小镇目前10栋6层住宅楼正在粉刷外墙漆,其余楼栋正在进行主体建设;投资1.1亿元的阳光花园目前9栋住宅楼外墙漆已粉刷完成80%;投资1.3亿元的金鸿美景目前4栋多层住宅楼已完成四层主体;投资7000万元的幸福嘉苑一期工程三栋住宅楼主体已建成,年底交付使用。二期工程前期调查工作已完成,正在协商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投资1.4亿元的怡园风景A、B号楼二次结构完成60%,C、D、E号楼正在做外墙保温;投资8亿元的清华天河湾目前已完成低密度花园洋房20栋主体工程,面积5.7万平方米,6栋多层建筑正在做基础桩;投资2.8亿元的金水湾小区一期工程目前3、4号楼已完成23层,其余6栋楼桩基工程和基槽土方工程已完成,年内3、4号楼封顶,其余6栋楼建设8层;一期投资3亿元的翰昆世纪城正在进行规划设计,发放土地补偿款;一期投资2.7亿元的香澜河畔小区目前已完成土地招拍挂和拆迁工作,正在发放土地补偿款。

(五)旧城片区改造

加快推进9个旧城片区项目建设。越秀国际一期已交付使用,二期工程4栋,正在进行外立面粉刷和室内安装工程,预计12月底交付使用;三期工程4栋,其中3栋已主体封顶,1栋正在进行主体施工,预计12月10日主体完工;四期建设12栋住宅楼,目前正洽谈拆迁置换事宜;学府大道一期工程除10号楼正在施工外,其他均已建成。二期工程37户居民已全部拆迁完毕。朝阳龙座目前两栋住宅楼已交付使用,商业楼正在进行装修,二期等待下征收决定。熙龙湾目前1#、2#、7#、8#楼正在内部挂网,准备内粉;3#楼正在支模板;4#、5#、6#、10#楼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水木清华目前1#、2#楼准备主体验收;3#楼外墙保温基本完成;4#楼二次结构已完成;6#、7#已竣工。银河花都小区目前正在做方案设计及前期准备工作。金豫花园目前6栋楼已建至14层主体。海容花园1#楼建至5层。东城尚品目前停工。

(六)建筑市场监督与管理

我们以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民生、服务重点项目为目的,提供一流的服务水平,加强监管,严把工程质量关,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在建筑市场管理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一是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资质管理,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完成1家单位资质申报初审工作。严把工程报建关,施工许可审批关,受理了15个住宅小区招标项目,实现公开招标率达到100%,至目前,共发放施工许可证127份。二是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使设计产品上规模、上数量。完成了瓦屋头镇中学宿舍楼、六塔乡初级中学宿舍楼、柳格乡一中、巩营中心小学幼儿园等10余个中小学宿舍楼、餐厅的工程设计;完成了盛世佳园、水木清华、香槟小镇、阳光花园、金鸿美景等10余栋住宅楼的设计,建筑面积达6万平方米。

三是在路灯管理方面,确保亮灯率。加强对城区近7500余盏路灯、47台路灯专用变压器的维护维修工作。至目前,共维修更换节能灯1560支、钠灯灯泡500多支、镇流器270余块、触发器350余块、LED灯具92套,维修更换路灯电缆4000余米,维护路灯配电设施80余次,维护维修马颊河亮化720人次、更换洗墙灯、水底灯共900余件套,亮灯率达到99%,设备完好率100%。接访群众路灯故障报修24人次,对报修的路灯及设施进行及时的更换维修,并事后进行回访,使群众满意率达到100%。四是在墙体材料改革方面,确保基金专款专用。我们根据上级要求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凡在“禁实”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项目,均在办理规划、施工证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征收,至目前共征收专项基金973万元,返退196万元。

五是在装饰管理方面,加强质量监督。对于重点工程,委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服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亿洲时代广场、申新泰富国际商贸城1#楼、邮政大楼、图书大厦、阳光宾馆等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了跟踪管理服务。六是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我们严把工程质量关,至目前,共监督工程项目170项,建筑面积约207.85万平方米,其中在建工程145项,建筑面积187.89万平方米,竣工工程25项,建筑面积19.96万平方米。监督覆盖率100%,受监督工程质量状况稳定,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主体结构合格率、竣工验收合格率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均为100%。七是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上,强化责任,加强监督。至目前共下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整改指令书70份,发现安全隐患420项,当场整改408项,定人定岗跟踪整改12项。对在建的60个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八是加大污水费征收管理力度。对县城规划区内单位、企业和个人自备井进行调查登记,对未安装水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促,至目前,全县共征收污水处理费36万元。九是加强房管监督工作,督促我县棚户区改造工程。20__年我县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1041套,建筑总面积122044平方,涉及7个棚户区项目,目前,除孙庄村125套、13750平方米未开工建设外,其他项目均在有序建设中。

(七)大力开展以拆促建活动。按照“以拆促建、以拆促改、以拆促转”的工作理念,树立“高标准就是节约、低标准就是浪费”和“大拆促大建、抓大不放小”的工作意识,实施和谐拆迁。我县20__年共完成拆迁2万平方米。

(八)农村危房改造。今年,分配到我县危房改造任务600户,已将任务目标分配到各乡镇,现该项工作正处于攻坚阶段。截止目前,已录入网站132户,已竣工400户,预计年底全部竣工验收。

(九)加强自身建设。

1、集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活动自3月份启动以来,按照县委的安排部署,我们结合工作实际,精心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通过开展机关学习、专题讲座、专题研讨会激发党员干部学习热情,提高学习效率。同时,局党组结合自身项目建设、行业服务的特点,认真组织开展“千人万户大走访”、“党员三创建”、“群众服务月”等活动,局领导带头向办事群众、干部职工、行风评议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面对面进行交流,心贴心_难题,着力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保障工作,推进群众关心的重点民生实事工程和事关全县发展的重大城建项目。并以反对“四风”、服务群众为重点,深入查摆、认真梳理了“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领导干部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做好了谈心交心记录,召开好专题_,确保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实效。

2、加强机关廉政建设。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效加强廉政规划建设力度。局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三化”标准履职尽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要求、同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到警钟长鸣。二是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我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点抓好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公开:一方面是抓好“三重一大”的公开工作。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经济和社会效益都要向社会公开。重要干部任免要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公开。大额度资金使用也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另一方面是财务收支和“三公”经费的公开。

二、采取的主要做法

今年我县共实施城建项目116个,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我们主动担当,自我加压,做到了落实指示不过夜,加快建设不停歇,严格标准不变通。

一是全员上阵。按照职责分工,把全体人员分成项目推进组、手续办理组、工程监管组,细化责任分工;班子成员带头分包项目,七个城建街区指挥部,一个指挥部配一名班子成员、一名股室长,条块结合,协同作战。二是跟踪服务。坚持项目手续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没有因手续办理而影响项目落地。同时,积极协调,帮助施工单位解决进地难、施工难等问题。如,叠翠路升级改造工程,两个月完成拆迁10万平方米。三是机制推动。在局机关开展项目竞赛活动,比质量、比安全、比速度,每周评选出第一名和最后一名,奖勤罚懒;坚持工作日报制,集体研究解决难题,确保了项目高质量快速推进。今年由我局负责的14条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全部竣工,标准高、速度快,赢得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县人民路升级改造项目,市政股、质监站24小时坚守工地,21天全线竣工通车。

三、存在的问题

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我局的工作也存在诸多困难和不足:

一是土地指标审批难度大,导致签约项目迟迟不能开工;二是建设资金的严重短缺,导致部分工程进展缓慢,甚至处于停工状态;三是征收拆迁难度大,被拆迁人期望过高与补偿安置政策之间矛盾突出,旧城改造项目进展缓慢;四是群众阻工现象仍然存在,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五是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的影响,房地产市场下行趋势明显,经营城市压力加大。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将在20__年工作中加大监管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与县委、县政府及时沟通,获得政策上的支持,及时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推进各项住建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 城乡规划实习周记

第五十二条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创造便利条件。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信息公开、互动包容的原则,采取公示、展览、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查询和了解规划信息,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供便利。

第五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制度,从公众中选聘义务监督员。

义务监督员开展下列监督工作:

(一)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收集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和反馈,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在当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发布城乡规划草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草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其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规划和工程地质环境影响等重大专题的,还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在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本部门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制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公示公布工作。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在受理举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公众意见予以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并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二)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但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可以在其他规划管理工作予以借鉴;

(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但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予采纳;

(四)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 城乡规划实习周记


镇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自查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现将我我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情况汇报如下:一、主要工作 现行《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元月开始实施的。我镇早在2002年10月就根据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足实际,制定了《乡宁县***镇总体规划文件》,主要包括《镇区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镇区专业工程规划》、《镇区近期建设规划》、《镇区中期建设规划》等文件。同时各村委也根据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村庄规划,这些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会,已全部付诸实施。2011年我镇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21个示范镇之一。(一)适时成立镇区规划领导机构。为全镇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在2002年制定《乡宁县***镇总体规划文件》时,就成立了规划委员会和城镇建设领导组。随着历届党委、政府人员调整,以上机构也适时调整。机构的延续保证了《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和***镇小城镇建设的顺利发展。(二)根据镇区发展,调整了镇区整体规划,并制定了近期规划。2011年,我镇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21个示范镇至一后,根据发展需要和小城镇建设总体要求。经山西省城乡规划研究院对我镇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并制定了近期发展规划。调整后镇区面积增加为2.16平方公里,延长了府前街,新开了过境路,镇区东扩300余米,至石窑村界。(三)严格执行《乡宁县***镇总体规划文件》,近几年来,根据《乡宁县***镇总体规划文件》要求,镇区建设初具规模。道路交通、管道线路、供水供电、供热、居住小区、学校、广场等都严格按照《乡宁县***镇总体规划文件》执行。正是由于严格遵照执行了《乡宁县***镇总体规划文件》,所以才有了被省政府确定为21个示范镇的结果。(四)各村建设严格规划要求,如燕家河村委、下善村委及沿河井上、长镇、东团、胡村等村庄居民住房建设都统一规划严格要求。 二、存在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城乡规划法》的宣传缺乏广度和深度,在一些村尤其是较偏远的村,群众对《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知晓度较低;少数村对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不够重视,认识不到位,在制定乡村建设总体规划上指导思想不够明确。 (二)总规编制和修编工作滞后。 由于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投入不足,建设规划专业人才严重缺乏,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到位,至使小城镇建设总规编制和修编进程比较缓慢,建设性详规的编制工作相对滞后。大部分村庄建设规划还未起动。同时,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主要依靠聘请外地的规划设计单位和专家,他们对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甚了解,对小城镇建设发展定位不够准确,制定的规划操作性较差、前瞻性不够强、文化品位较低。 (三)行政效率有待提高。 一是体制不顺,加之一些人为因素,部门之间手续审批程序衔接的矛盾比较突出;二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程序复杂、环节多、耗时较长,一宗建设用地手续的审批往往需时半年乃至一年以上。 (四)受财力所限,规划实施落实不到位。(五)领导变动频繁,主观因素影响规划实施。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城乡规划实习周记

乡规划专业就业方向

对口方向一:规划编制部门

规划设计院是很多师兄师姐选择工作的主要方向。不管名字是规划设计院,还是规划设计研究院,这类单位都是属于编制部门。

主要职责是编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规划成果,因此主要角色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规划设计院不仅要实施国家和政府的政策,而且成果将通过程序转化为政府的政策或作为政府管理的依据。作为规划设计院的城市规划师不是规划的决策者,而是为规划局提供咨询和参谋。因此专业的技术要求是必须的,还要强调专业技术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才能使最终决策具有科学性。

省一级或者更高的规划院会比较看重毕业学校和学历,门槛比较高。相比大城市,更建议去中小型城市,因为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控规都已经比较成熟。咱们作为应届生即使入职也没有在中小型城市的设计院学得多。中小城市和乡镇无论是控规还是城市设计,对人才的需求比大城市规划要多得多,所以前景会更好。

职位/职能:城市规划师或建筑师。在规划院、建筑设计院或设计事务所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及相关课题研究。

对口方向二:私人机构

私人机构,主要是指类似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等企业。相比规划设计院,他们做的城市规划工作更追求利润。

在私人机构,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与政府部门、规划设计院或咨询机构的城市规划师进行沟通和交流,担当起公共和个人关系的桥梁。在兼顾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从自己企业的角度出发,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的利益。比如在新建住宅小区附近,既要发展商业、也要大面积绿化,建设公园、广场等基础设施。

一个优秀的城市规划师要能看清当地未来经济的发展情况,所做设计要满足政府要求,更要符合当地人的习惯。所以想要在房地产行业就职的同学们要清楚实际工作和学习内容的区别。你们遇到的每一个项目的类型本身,以及项目所相关的城市与文化,对你来说很可能都是非常陌生的,甚至一无所知的。即使偶尔会有挫败感也不能灰心,多学习、多协调,才能使自己的设计付诸实践。

临近方向一:建筑学

虽然主修做设计,咱们城乡规划专业其实更为偏向建筑学,两个专业之间也有很多互通的知识。有很多城市规划的前辈们就是在建筑行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呢,业绩也很不错。

工作内容可以参考建筑学相关就业方向,包括建筑方案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设计,按照建设任务,把施工过程和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或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好通盘的设想,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方案,用图纸和文件表达出来。还可以在房地产、建筑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因为职位对管理能力要求比较高,所以咱们要从基层干起,然后才能转到管理岗位。

另外,同学们也可以从事景观设计工作,比如设计公园的景观设计,别墅及其周边的景观设计。对于喜欢这方面的同学来说,景观设计工作是比较轻松的。

职位及其发展方向:去建筑单位的,资料员→技术员→项目经理。去设计单位的,绘图员→专业工程师→主管设计师。管理方向的就是普通职员到主管级别,再到部门经理,接着往高管发展。

临近方向二:互联网

城市人口越来越多,一些地区“城市病”问题日益严峻,建设“智慧城市”已经成为地区发展趋势。“智慧城市”把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应用在城市建设当中。

长期来看,“智慧城市”的大规模建设势必会带动一批行业内的公司快速发展。咱们城乡规划专业的小伙伴们也不能落后,毕业之后可以投入到“智慧城市”建设中去。物联网和云计算作为新兴行业,在未来也会很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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