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型专利申请书(推荐四篇)。
实用型专利申请书 篇1
一、如何撰写专利申请书
如何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是每一个想自己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人最为关切的一个问题。
因为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整个专利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请求保护他的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提交后,一般不允许扩大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专利通常还没有机会再作更改,而批准后,它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撰写出一篇优质的权利要求书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十分重要。
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书可分为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两种。
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它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本身可以独立存在。
它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该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第三人生产的产品只要不用到其中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所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切勿写入任何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否则将不构成侵权;同时,也切勿将权利要求(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写得较为宽广,使之其权利不稳定,易于被无效,新法修改后即更会遭遇公知技术抗辩。
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
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1。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一是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是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共同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2。从属权利要求也分两个部分撰写:一是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
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二是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它是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
也应当以“其特征是……”连接上文。
通常,从属权利要求书应尽可能从多方面角度来补充、完善该专利的技术特征。
3。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常见的错误
a。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这是初写者常出现的错误。
通常情况下,产品必须用结构型的技术特征来撰写权利要求,方法必须用步骤或条件式权利要求,不能采用功能或混合式,这种写法容易超出说明书范围,扩大了保护范围。
二、如何撰写高质量的专利申请
专利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转提供了重要的规则。
按照这一规则,拥有专利是拥有市场主动权的前提,而拥有专利的关键不但在于专利的申请,更在于专利权的获得、有效的市场运作。
只有在申请阶段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才能保证专利权的获得及其有效性,进一步保证市场运作的收益。
高质量申请文件的显著特性是:问题抓得准、内容清楚充实、权利要求有效、保护范围恰当。
实践证明,下述措施可能有助于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
一、技术交底书应当具有最低公开内容和最低公开量
一般认为,技术交底书的最低公开内容最好能够足以指导代理人把握正确的撰写方向和重点。
因此,最低公开内容应当包括技术方案导引、本发明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的说明、本发明之所以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推理,以及本发明具体实现需要的其他内容。
上述内容的核心是本发明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如果不能合理地导引出与本发明最接近技术方案存在的问题,或者没有合理地说明本发明所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原因,都会影响代理人准确无误地把握撰写方向和重点。
尤其应当使代理人了解,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发明实现涉及的问题还是本发明应用涉及的问题。
最低公开量,用以为代理人进一步挖掘技术内容提供基础。
为此,应当使代理人获知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本发明的完整内容,以明确需要进一步挖掘的区别特征。
尤其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如果是装置,需要突出与解决问题有关的实体特征和关系特征;如果是方法,需要突出与解决问题有关的动作特征和限定特征,这样有利于以所述关系特征和动作特征为基础挖掘细化的技术内容,从而保证申请文件的准确和充实。
二、有利于文件撰写和技术交流的原则
匹配原则是文件撰写和技术交流的基础。
通常,申请人会按照技术交底书或审查指南的撰写要求提供技术资料。
但是,代理实践中发现,大部分的技术资料都有一定的缺陷,尤其在计算机、通信和电子领域中,申请人所提供的技术内容随意性很大。
例如,倾向于技术报告或者缺少实质性的技术描述等。
匹配原则,能够使所撰写的申请文件的各个部分以及各个部分内部更具逻辑性和相互支持,在和申请人进行技术交流时,能够帮助或提示代理人沿着正确的方向去挖掘进一步的技术内容。
三、申请文件的审核原则保证申请文件质量的审查环节设置在代理机构和申请人处。
审核的基本原则包括匹配原则、镶嵌原则和替换原则。
代理实践证明,所述三原则能够帮助审核者用最短的时间审核出最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撰写内容是否清楚充实、权利要求是否有效,以及一些小逻辑错误,如概念混乱,前后不支持等。
例如,代理人在一篇防范网络免受攻击的方法的申请文件中指出下述现有技术的问题:“……上述方法只能对付比较原始的攻击,对于攻击者以数万/秒的速度发送攻击IP报文,同时随机改写IP报文中的源地址的攻击行为,则无法防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实用型专利申请书 篇2
示例说明
一、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二、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三、本表中所外观专利模板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四、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21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6栏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 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2) 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 等;(3) 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
车” 等;
(4) 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
套” 等;
(5) 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
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 等。
3.本表第7栏设计人应当是个人。设计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设计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设计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设计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8栏应当填写第一设计人国籍,第一设计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5.本表第9栏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
6.本表第10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7.本表第11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8.本表第12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9.本表第13栏,申请是分案申请的',应当填写此栏。申请是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10.本表第14栏,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1.本表第15栏,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2.本表第16栏,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关信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13.本表第17栏,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关信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14.本表第18、19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图片或照片幅数正确填写。15.本表第20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16.本表第7、9、14栏,设计人、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实用型专利申请书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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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⑴
⑶ │
名称│
──┬─────────────────────┤(实用新型)
⑷ │姓 名├───────────
设│或名称│
计├─────────────────────┤⑵
人│地址 │
──┼─────────────────────┴───────────
⑸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邮 政
申│地 址□□□□□□
请│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⑹ │名 称 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
理│代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机├─────────────────────────────────
构│代理人姓名登 记 号
──┴─────────────────────────────────
⑺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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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申请文件清单 │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代理人委托书□不丧失新颖
2.权利要求书 份 每份 页 项│ 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要求优先权声明 □
4.说明书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
5.说明书摘要 份 每份 页│ □优先权证明材料 □
6.摘要附图份 每份 页 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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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 │ 签章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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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
(1)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
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等申请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
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明应当注明
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
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本表第⑶栏“实用新型名称”应简短明确,体现该实用新型的类别。各
文件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应一致。
(7)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
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
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
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
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8)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
别填在第⑽、⑾栏中,本表⑿栏应由第⑸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
章。
(9)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
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10)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1)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
续写时,应注明续栏编号。
(12)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
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
申请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实用型专利申请书 篇4
1.格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 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